鑑定扣除審限多久

鑑定扣除審限多久
鑑定扣除審限多久
1、鑑定扣除審限爲一年以內。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爲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爲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2、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