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善意侵權的條款

知識產權的善意侵權的條款
知識產權中的善意侵權
 知識產權法的善意侵權,是指在不知情的狀態下銷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爲,可不承擔侵權責任。這種情況有人將其概括爲知識產權善意侵權。

善意侵權人的獲利不屬於不當得利,不需要返還。

但是如果銷售商在得到專利權人通知之後仍然銷售其庫存的侵權產品,則不能認爲其不知情。我國專利法將這種情形具體規定爲“爲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行爲。在這裏,行爲的範圍僅限於使用和銷售。對於製造或者進口等,依照現行法行爲人應當或者有義務知道其製造、進口的產品是否專利產品。在法律上,專利公告的有關程序提供了了解專利狀況的途徑。有關廠商在製造或者進口產品時應當瞭解該產品在專利法上的狀態。專利法雖然對不知情而使用或者銷售侵權產品的情況也有特別規定,但並不認爲這種行爲不是侵權行爲,只是對在其不知情的期間所爲之行爲不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