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有繼承權嗎

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有繼承權嗎
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有繼承權嗎
子女透過人工授精獲得的,子女也是合法的法定繼承人,只要孩子的父母是經過了合法的婚姻登記,所生育的子女是有繼承權的,人工授精只是一種醫學的生育方式,不影響合法婚生子女的繼承權。
一、離婚後還有繼承權嗎
離婚後,前任配偶沒有繼承權,雙方生育的子女還有繼承權。因爲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會因爲夫妻離婚而喪失。離婚之後,父母仍是子女的父母,所以在法定繼承中,孩子還是可以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父母的遺產。
二、民法典遺產法定繼承人
第一繼承人配偶合法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互爲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同居關係的雙方、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雙方互不享有繼承權。須注意:①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死亡的,另一方仍爲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於判決宣告時並未自然死亡)於判決宣告之後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決尚未撤銷,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繼承權。父母父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須注意:生父母對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不享有繼承權。子女包括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須注意:①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②養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養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作爲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須辦理收養登記,未辦理登記的,收養無效。)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無論其是否再婚,均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名爲養孫子女的養子女名義上爲養孫子女,實際上屬於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的,該“養孫子女”爲第一順序繼承人。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參與繼承,當然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胎兒胎兒的父親死亡,給胎兒保留應繼份額的時候,胎兒的地位相當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不過,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胎兒的應繼份由其父親的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亦屬“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才能互爲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爲第二順序的繼承人蔘與繼承。須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①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屬於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由其父母作爲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蔘與繼承;②其父母先於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也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而是以“代位繼承人”的身份參與繼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當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離婚後獨生子女證歸誰
1、一般情況下,離婚後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歸帶孩子的一方。如果原先已享受獨生子女獎勵費的,可繼續享受50%。由於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養的子女數計算。2、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合法收養子女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收養子女的情況。違法收養子女的,不納入特別扶助範圍。3、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養的子女數分別認定,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以及未生育過子女的另一方,納入扶助範圍。由於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養的子女數計算。符合上述條件的,應出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由其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有關獨生子女的證明材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