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對選擇之債是否有選擇權

債務人對選擇之債是否有選擇權
債務人對選擇之債是否有選擇權
債務人對選擇之債有選擇權。選擇之債的選擇權可以歸屬於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一般國家民法都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選擇之債,是指可以從約定的幾種給付標的中選擇一種給付的債。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條,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