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之債,依法律的規定而產生者,通常由法律規定其選擇權的歸屬;由當事人約定而產生者,依當事人的約定確定選擇權的歸屬;當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也無約定時,權衡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利益及保證債的順利履行,選擇權應屬於債務人。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1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