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爲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透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爲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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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債可分爲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簡單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只有一種,債務人只能按照該種標的履行、債權人也只能請求債務人按該種標的履行的債。選擇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有數種,債務人可從中選擇其一履行或債權人可選擇其一請求債務人履行的債。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簡單之債的標的無可選擇,而選擇之債則可在數個標的中選擇履行。
兩者區別主要在於:
1、簡單之債的標的是特定的一種,比較簡單、明確,當事人不容易發生歧義;而選擇之債的標的有數個,只有在有選擇權的一方行使選擇權後才能特定,相對簡單之債而言,選擇之債比較複雜,也容易產生糾紛
2、簡單之債的標的一旦無法履行,即爲履行不能,產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而選擇之債的某一標的發生履行不能時,當事人可在其他標的中擇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標的均發生履行不能時,才發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