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訴的合併審理法條

民事訴訟法訴的合併審理法條
民事訴訟法合併審理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合併審理,就是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訴合併在一個程序中進行審理。民事訴訟法規定合併審理的目的,在於既能貫徹“兩便”原則,減輕當事人和人民法院不必要的訟累,從而節省人力,物力、財力;又能防止法院在處理有關聯的問題中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從而保證法院裁判的正確性和統一性。在審判實踐中,由於民訴法對合並審理的規定過於原則,加之一些審判人員片面理解,時常出現應當合併審理的案件卻分別審理,造成重複訴訟,加重了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訟累,民事訴訟法合併審理也不利於全面、徹底、公正地解決糾紛;而有的不應當合併審理的案件卻被生拉硬扯在同一個程序中進行審理,致使法律關係複雜化,案件審理曠日持久,難下決斷,或者囫圇吞棗,盲目下判,明顯違反法律的規定。筆者試就民訴法的有關規定及司法解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合並審理的種類、條件及應當注意的問題略述管見,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