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合併審理

刑事訴訟合併審理
刑事訴訟中中止審理適用哪些情況?
  根據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情況,遇有下列特殊情況的,可採取中止訴訟的做法:在偵查階段,有條件進行的偵查工作已經完成,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又不夠通緝條件的,應當暫時中止訴訟;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應當進行的偵查工作已經完成,確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爲構成犯罪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和審判的,應當暫時中止訴訟;案件在起訴到法院後,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由法院裁定中止審理;在審判過程中,因自訴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由法院裁定中止審理;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中止審理的;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在訴訟中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蔘加訴訟的,則附帶民事訴訟可以中止,刑事訴訟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