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八十二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是什麼內容?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決有下列情形之一,支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得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持續買賣,支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爲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爲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支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