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侵犯知識產權賠償

過失侵犯知識產權賠償
侵犯知識產權賠償

1、首先,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所造成的後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

2、其次,從“等價有償”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根據這一原則,一方面,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一方應當向對方給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另一方面,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爲人對因其行爲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範圍應與損失範圍相一致。

3、再次,從“損害賠償”自身來看,所謂“賠償”意爲“補償”、“填補”,“損害賠償”即指透過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爲所遭受的損失,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侵權以前的狀態。由此可知,只有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作爲損害賠償的標準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確立了這一標準,就爲爾後的損害賠償的範圍與賠償數額的科學認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觀經濟基礎。

由於我國對知識產權是提供來保護的,這種情況下侵權人就需要根據實際的侵權行爲承擔相應的責任,常見的就是民事方面的責任,但由於侵權行爲有可能觸犯刑法,在被認定爲刑事犯罪的情況下,自然還需要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