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限是多長

羈押期限是多長
羈押期限是多長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1、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3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上述5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因爲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5、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不再經檢察院批准。但須報檢察院備案,並受檢察院監督。
特別關注:另有重要罪行是指與逮捕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犯罪和同種的將影響罪名認定、量刑檔次的重大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對於因鑑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爲或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