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權如何纔能有效

民法典抵押權如何纔能有效
民法典抵押權如何纔能有效
抵押分爲不動產抵押和動產抵押,其有效條件不同,具體如下:
一、不動產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動產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