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二章第十條

繼承法第二章第十條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假如父母親再婚的時候子女都已經成年,這樣的話,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不存在着所謂的撫養關係,所以,自然就不可以繼承繼父母的個人財產。因此,繼子女有沒有繼承權是必須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的,都並不是絕對的。而且,在父母親決定要離婚的時候,再婚夫妻的財產分割和頭婚都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