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如何認定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如何認定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因環境污染髮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爲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這表明環境污染侵權實行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倒置。這一舉證規則是出於對受害者的保護,爲了避免他們因舉證不能而遭受實際上的不公平,但並不因此完全免除受害方的舉證責任。
1.侵權方就排除因果關係舉證不充分應承擔民事責任;
2.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案件中高度蓋然性規則與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的適用;
3.環境污染案件中侵權人不能就免責事由及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舉證證明,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4.環境污染侵權雖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但並不免除受害方舉證責任;
5.環境污染訴訟中被告不能就免責事由及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進行舉證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6.環境污染賠償案不全免除原告的舉證責任;
7. 環境污染案件因果關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受害方與污染者各自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所以透過上述內容就能瞭解到相關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處罰問題以及如何認定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問題,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尤其是一些有涉及到污染環境的企業,要重視這個問題,起碼的要解決污染問題後才能正常執行,否則可能面臨停工停產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