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交通責任的認定

法院對交通責任的認定
怎麼對交通肇事責任認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過堪驗調查、檢驗、鑑定後,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事故責任認定:


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因一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事故責任認定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