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交通責任認定

法院交通責任認定

拿到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些人對於認定結果不滿意,或是不承認這份認定結果,就會透過法律起訴的方式來進一步維權。但是對之後起訴的內容並不是很瞭解,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爲你介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後法院流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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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法院怎麼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確立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適用過錯原則的規定,而對於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形,沒有進一步進行規定如何分配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由於事實不清,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任何一方均可舉證對方存在過錯。如經舉證並證實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原則分擔責任;如雙方均無法舉證對方存在過錯的,則依據《民法通則》第4條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

公平原則是我國《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公平原則的適用是在法律沒有明文的情況下,根據社會一般的公平準則來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這既適用於合同責任,也適用於侵權責任。雖然,從事故的實際發生情況來說,可能發生一方責任小於另一方的情況,但由於事故現場並沒有留下證據讓交警及當事人舉證一方存在過錯。因此,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以公平責任分配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是較爲合理的選擇。

雖然該事故車輛駕駛員的責任無法認定,根據公平責任原則,事故駕駛員雙方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各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