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迴避範圍

公證員迴避範圍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衆,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爲民排危解難爲人民服務,幫助羣衆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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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迴避的範圍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公證迴避是指在公證活動中,公證人員遇到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事項時,應當避開或退出辦理該公證事項的工作。

公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應當自行迴避:

1.是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本公證事項有利害關係。是指辦理公證事項的結果與公證人員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響。

3.與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正確辦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