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制度的適用範圍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是爲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根據法律規定,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整定人和期驗人等。迴避的情形包括三種:

迴避制度的適用範圍

1、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迴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由法定的迴避情形,迴避的適用範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容組成。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 第八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四)與本案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