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規闖紅燈處罰

新交規闖紅燈處罰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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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規闖紅燈如何處罰

一、新交規闖紅燈如何處罰
闖紅燈是指機動車在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和路段上違反紅燈相位禁止通行規定,越過停止線並繼續行駛的行爲。公安部最新修訂發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爲違法記分由3分提高到6分。
二、闖紅燈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適用的法律法規
闖紅燈違法行爲是依據代碼爲1302的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 道路交通法第38條第1種行爲、第90條,《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 38、40、41、42、43條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