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效力

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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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權簽訂的合同有什麼效力


超越權限,是指受託人超越委託人的委託授權的範圍或委託意思表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另一部分是民法上普通自然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爲視爲有效。”可見,這是傾向於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但至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是屬於什麼效力狀態呢?

如果相對人惡意與之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所在單位不追認時才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如果追認的話應當認定爲有效。而普通的民法上的自然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其超越權限部分因按照效力待定有關規定予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