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能否對外擔保

村委會能否對外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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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村委會能否對外擔保爲:
一、擔保法關於保證人資格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規定了作爲保證人的一般條件: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農村村民委員會能否擔任保證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意見亦不甚一致。所以對這一問題有必要進行深入探討。  一、擔保法關於保證人資格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規定了作爲保證人的一般條件: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該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同時列舉規定了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等一般不能擔任保證人,其中國家機關作爲政府管理機構不宜擔任保證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因爲立法者擔心其擔任保證人會損害其所肩負的社會公益目的而予以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對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進行了進一步解釋、明確:“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