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結算後訴訟時效

買賣結算後訴訟時效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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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爲2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我國《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條規定了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訴訟時效爲4年以外,沒有另外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即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項又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爲1年。從傳統大陸法系的規定來看,這1年的規定是與瑕疵擔保的內容聯繫。由於原來我國違約責任採用過錯歸責原則,學理和相關立法都承認在買賣合同中有物的瑕疵擔保,因此規定一個1年的短期訴訟時效是必要的。但是現在我國《合同法》已經將買賣合同中的歸責原則確定爲無過錯責任,即只要產品有瑕疵,作爲出賣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沒有必要再將這類訴訟的訴訟時效確定爲1年。如果出賣人惡意隱瞞瑕疵,則適用3年普通消滅時效期間的規定,並且對消滅時效的起算適用主觀定義的標準,即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及債務人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