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樹木刑法

盜伐樹木刑法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爲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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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伐樹木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規定,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爲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爲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爲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