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服務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債務糾紛起訴流程)

駕校服務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債務糾紛起訴流程)
駕校服務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債務糾紛起訴流程)
一、起訴的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是個人的,可查被告居民身份證、戶口薄或其他身份證明材料;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可查工商登記材料等來確定。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爲原、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請求的事項、訴訟標的必須明確、具體,不能模棱兩可,含糊不清。“事實理由”是指原告在起訴狀中寫明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理由或者糾紛發生的事實和理由,要求簡明扼要。)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本院管轄。
二、起訴應提交的材料。
一般情況,起訴時應提交的材料
(1)起訴狀正本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如被告是一人應提交訴狀一式四份,多一人就多提交一份)。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3)本院具有管轄權的證據(如被告戶口不在寶安,須提交被告在寶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該證明由派出所或居委會出具)。
(4)其他證據材料。
民間借貸糾紛
(1)借款協議或借條。
(2)借貸關係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材料。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應有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材料。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應有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材料。
(8)付款、付息憑證。
(9)其他證據材料。
一、 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材料。
1、當事人爲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薄、公安機關的戶籍證明等。
2、當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貸款關係存在的證據材料,借款合同、貸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三、 證明已清償借款的證據材料,收條或分期、分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提供訴訟請求中要求計付本金、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餘額的計算清單或憑證、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或憑證等。
五、其他與舉證有關的注意事項包括: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本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本院舉證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內完成舉證。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3、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透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5、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此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
6、當事人申請鑑定,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透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7、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8、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儲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覈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開庭時應提交證據原件、原物進行質證。
9、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10、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11、當事人未按要求完成舉證責任的,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相應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