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沒有問題後釋放

被羈押沒有問題後釋放
勞動合同法有沒有問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權益保護失衡。《勞動合同法》一方面對勞動者缺乏約束,規定的法律責任較輕,例如勞動者辭職權規定、違約金適用範圍限制等對勞動者賦權過度,缺乏配套制約措施;另一方面對企業用工自主權限制較多,例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門檻過低、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等規定限制了用工靈活性,造成標準勞動關係泛化、剛性化甚至僵化。


法律適用範圍“一刀切”,缺乏分層分類調整的思維。《勞動合同法》既不區分勞動者中的進階管理人員與普通勞動者,也不區分用人單位中的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缺乏分層分類的制度安排,“一刀切”地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解僱保護等同一法律規範,造成底層保護不足與上層保護過度並存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