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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所謂醫療事故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造成的,醫療機構及其義務人員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要認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承擔醫療事故完全責任,從因果關係要件上看屬於“一因一果”的因果關係,醫療過失必須是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 “間接”因果關係或者說“相當”因果關係不能認定爲完全責任。

在醫療事故爭議中,患者方經常以“如果醫療機構盡到責任,那麼患者的損害就可以避免爲由”要求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但患者由於疾病纔到醫院求醫,患者在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身傷害很難說與其自身疾病一點關係都沒有,因此,要在現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體制下認定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是很困難的。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案例中,認定爲完全責任的案例可以說寥寥無幾。根據權威統計數據在2021年上半年上海市市、區(縣)完成的244例已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認定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有8例,認定爲完全責任的比例約爲3%,其中有四例是四級醫療事故,即患者的人身損害後果不構成殘疾或者死亡的醫療事故,也就是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所致的“醫療差錯”。醫療機構容易發生完全責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婦產科。以上就是關於醫療事故責任如何劃分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