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交通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和第四十七條規定
第47條規定的是在最低工資的基礎上,用人單位可以自主安排發放工資。《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