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該怎樣救濟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該怎樣救濟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該怎樣救濟
債務人轉移財產的方式一般有四種,即
(1)與他人惡意串通以降低債務人賠償能力爲目的轉移財產;
(2)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4)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主觀上看,債務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爲掩蓋其故意轉移財產心理狀態。
對第一種方式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債務人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之訴,如果造成損失的,債務人和第三人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第二至四種方式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民事行爲。法院即可執行第三人返還的財產。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