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恐怖組織罪的主體與客體

領導恐怖組織罪的主體與客體
領導恐怖組織罪的主體與客體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爲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行爲對象可以是本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和參加恐怖組織活動。
組織,是指行爲人首倡、鼓動、發起、召集有實行恐怖活動目的的人結合成一個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爲。領導,是指恐怖組織成立以後,恐怖組織的領導者所實施的策劃、指揮、佈置、協調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爲。積極參加,是指自願加入恐怖組織,並且積極參加謀劃、實施恐怖活動。其他參加,是指行爲人雖然不是恐怖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積極參加者,卻經過一定方式,加入了恐怖組織,成爲了恐怖組織的一名成員。恐怖組織由於其規模大小、組織嚴密程度不同,故而參加這些恐怖組織的方式也不同,有的是口頭方式,有的是書面方式,有的要透過一定的手續,甚至還要舉行一定的儀式。但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參加的,只要實際加入,就是參加。
恐怖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爲了長期、有計劃地實施恐怖活動而建立起來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的一種。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爲人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或者參加恐怖組織行爲之一者,便成立本罪。行爲人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爲,比如既組織又領導恐怖組織的,也只成立本罪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並且,該組織事實上是否開始實施恐怖活動如殺人、爆炸、綁架等,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行爲人如果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後又實施了殺人、爆炸、綁架等恐怖活動犯罪的,則應將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與其他相關的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進行恐怖活動的目的,即行爲人以長期實行某種或某幾種恐怖犯罪活動爲目的,明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爲,卻仍然故意組織、領導;或者明知是恐怖組織而積極參加或參加。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犯罪行爲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出於某種政治目的,有的是爲了圖財貪利,還有的是人格變態等。無論犯罪行爲人出於何種動機,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