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限制不通婚

婚姻法限制不通婚
婚姻法幾代人禁止通婚
我國新《婚姻法》第六條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源於原始社會的婚姻禁忌。在進入個體婚後,人類有意識地透過立法限制近親結婚,一是出於優生學上的原因。受遺傳基因的影響,夫妻如果血緣太近,容易將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遺傳給下一代,給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質以及人類的發展帶來危害。二是基於倫理學上的要求。由於近親結婚有悖倫理教化,有礙於人類長期形成的婚姻道德,容易造成親屬身份上和繼承上的紊亂,因而,世界各國均有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的立法傳統。本條所限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範圍具體是:(1)直系血親。直系血親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與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2)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非直系親屬,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間、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之間、堂兄弟姐妹之間、表兄弟姐妹之間及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