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誰優先

銀行誰優先
對於質押抵押優先是誰優先得到賠償啊?
有人認爲,在質權先於抵押權設定的情況下適用《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雖然會使質權人處於極爲不利的地位,甚至有因爲質押人將質物惡意再進行抵押而使其質權落空的危險,但其實質上體現了立法上鼓勵抵押的價值選擇,因爲抵押較質押更能在滿足擔保之外發揮物的經濟效益。也有人認爲,質權以轉移佔有爲公示方法,而何時轉移佔有難以確定,即質權設定的時間難以認定,而抵押以登記爲公示方法更爲明確,更具有公信力,因此對於質押抵押優先,抵押權有優先於質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