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優先權的優先原則是什麼

下列各項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1、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2、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3、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4、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5、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爲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各項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1.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2.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3.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4.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5.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爲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前款第(五)項規定的範圍。

船舶優先權的優先原則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