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優先權留置權順序是什麼

根據《海商法》規定,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留置權先於船舶抵押權受償。
前款所稱船舶留置權,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履行合同時,可以留置所佔有的船舶,以保證造船費用或者修船費用得以償還的權利。船舶留置權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佔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時消滅。
《海商法》第二十五條 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 留置權受償。
前款所稱船舶留置權,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 時,可以留置所佔有的船舶,以保證造船費用或者修船費用得以償還的權 利。船舶留置權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佔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時消滅。

船舶優先權留置權順序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