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法院起訴離婚

懷孕期間法院起訴離婚
懷孕期間男方起訴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甲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上述規定體現了對特定期間內的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但法律對男方特定期間內起訴權的限制並不是絕對的,如果由於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


(二)女方小產後,身體健康已恢復;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因此,如果女方婚後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提出離婚,有充分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