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如何進行界定

家庭暴力如何進行界定
家庭暴力如何界定

1、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造成的身體及精神傷害。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求助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對於給受害人造成嚴重損害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爲,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資訊、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