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顯失公平後能賠償嗎

合同顯失公平後能賠償嗎
合同顯失公平後能賠償嗎
1、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結構變更或者撤銷,其中一項就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所以,顯失公平的合同,不能要求賠償,而是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2、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例如,某人因就醫需要或經營週轉的迫切需要,而向他人借高利貸,此種借貸合同大多屬於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3、顯失公平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第一,這種合同在訂立時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上要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第二,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
第三,受害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或情況緊迫。也可以說,在訂立合同時受害人因無經驗,對行爲的內容缺乏正確認識。
4、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至第一百五十一條可撤銷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