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基於合同而成立

個人合夥基於合同而成立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個人合夥基於合同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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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的成立和登記

個人合夥的成立,是透過訂立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合夥人爲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和達到共同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書面協議。儘管一般認爲合夥的成立需要書面的合夥協議,但囿於中國獨特的鄉土社會特色,《民通意見》第50條也規定了對符合合夥其他條件的無書面協議的個人合夥的認定方式。

司法實踐中,對於個人合夥不必苛求合夥協議的形式,儘量要求有書面合夥協議,不具有書面協議但符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和達到共同經濟目的而達成的也應當認定爲合夥。

成立個人合夥,仍應鼓勵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除載明合夥協議的內容,即出資份額、經營權重、成立目的等外,還須經過全體合夥人的簽字、蓋章。就出資而言,各合夥人應當實際繳付。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