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對拘禁時間

非法拘禁罪對拘禁時間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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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對非法拘禁罪認定


1、考察非法拘禁罪的首要標準----“非法性”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押、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要界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爲立罪與否,首先要考察拘禁行爲的“非法性”。

“非法性”分爲兩種情形:一是行爲人無權拘禁他人,但使用強制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二是行爲人有權拘禁他人,但違反法定程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2、考察非法拘禁罪的次要標準----“時間性”

在非法拘禁罪中,拘禁時間的長短,一方面涉及罪與非罪的認定,另一方面也會涉及到行爲人刑事責任的輕重。我國《刑法》對非法拘禁罪的時間要求沒有明文規定。目前法學界通說的觀點認爲,時間的長短對立罪與否沒有影響,只是影響對行爲人的量刑。

3、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三個標準----情節的“嚴重性”

剝奪自由行爲的危害性是否達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程度,需要結合該行爲的次數、人數、手段、危害後果、動機等多方面的因素加以綜合考慮。非法拘禁行爲,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