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中止裁定書

裁定中止裁定書
裁定中止裁定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案件用 ) (××××) ×民初字第××號 原告 (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 。 被 (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 。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 ) 。 本院受理寫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 ) 一案後,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 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爲 (寫明異議的內容及理由 ) 。 經審查,本院認爲, (寫明異議成立或異議不成立的根據和理由 ) 。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寫明裁定結果。分兩種情況: 第一、異議成立的,寫: “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 第二、異議不成立的,寫: “駁回被告×××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 )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 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以上就是中止裁定書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