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視權裁定書規定是怎樣的?

中止探視權裁定書規定是怎樣的?

我們都知道探視權是什麼意思了,但是中止探視權有什麼樣的規定?這裏我們一起討論一下中止探視權裁定書規定是怎樣的?法律法規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那麼具體的內容有哪些?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

一、中止探視權裁定書的概括

我國以前的《婚姻法》並沒有規定探望權,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增加了探望權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我國離婚制度。《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在實踐中,對於以往的離婚中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利的,父或母能否起訴行使探望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中止探視權裁定書應怎樣處理

所以,不管是登記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只要沒有對探望權做出處理,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訴訟,透過法律手段解決探望權問題。對於人民法院的判決,義務方不履行義務,不配合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將其納入強制執行的範圍之中,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由於探望權涉及子女人身問題,爲避免強制執行中的偏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又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三、中止探視權裁定書注意事項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爲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探望權在我國已經透過立法(包括司法解釋)得以法制化,並在法律上賦予了強制執行的效力。

經過上面文章的內容,我們不難看出,有關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而且我們也知道了中止探視權裁定書規定是什麼樣的,我想這個時候,讀者應該對中止探視權有了自己的定義,所以如果讀者還有其他的疑問,歡迎隨時訪問本站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