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抽逃出資又返還的規定

法律對抽逃出資又返還的規定
法律對抽逃出資又返還的規定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公司股東以借款形式部分抽回註冊資本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爲的請示》(蘇工商[]91號)收悉。

經研究,答覆如下:

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

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爲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係屬於借貸關係,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

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爲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

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制度等規定,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此前有關答覆意見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