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二審過錯程度調整

共同侵權二審過錯程度調整
二審醫療過錯鑑定

1、醫療糾紛不僅是當前社會熱點,也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難點。目前在一些醫務界人士的觀念中,醫療糾紛的解決仍然是以行政手段爲主,以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爲依據。一審時提交了做醫療過錯司法鑑定但最後沒做成二審不能繼續申請做這種鑑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3、鑑定只是自己支援自己的訴求或反駁、抗辯對方的證據之一,不存在時效問題。在一審中,未提出鑑定申請,法庭也告知自己有申請鑑定的權利,而沒有申請鑑定,則屬於放棄該項權利,那在二審中自己的鑑定申請不會得到支援。若在一審中,未提出鑑定申請,法庭也未告知自己有申請鑑定的權利,那麼在二審中可以提出鑑定申請。如果在一審結束後,發現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鑑定結論的,可在二審中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如在一審開庭前或開庭中,發現有足以推翻原鑑定結論的新證據,但未向法庭提供,則同樣是認爲放棄該項權利。


綜上所述,關於二審醫療過錯鑑定,通常情況是不會重新鑑定的,小編提示大家,除非你有足夠的證據,比如鑑定機構不具有鑑定資質、鑑定人員違反法定程序或者鑑定人收過賄賂,否則再次做鑑定的可能性非常小。希望以上內容對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