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共同侵權根據過錯承擔責任

商標共同侵權根據過錯承擔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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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怎麼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共同侵權行爲認對受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1、從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爲一個整體對損害共同承擔責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個人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對全部損害承擔了責任之後,他有權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償,請求償付其承擔應當的賠償份額。

2、從受害人的角度來看

他即可以將全部加害人作爲被告,請求他們承擔對全部損害的賠償責任;他也可以將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爲被告,請求他(或他們)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賠償了全部損害,也就履行了全部義務,則免除其他共同侵權人向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受害人不得再對其他加害人提出請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請求沒有得到實現或沒有完全得到實現,他則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害或者賠償剩餘的部分損害。

綜上所述,在財產糾紛案件中,有些情況是共同侵權,也就是侵權的不止一個人。這樣,受害人走司法程序,起訴的話應該將共同侵權人一起告上法庭。當然,如果主要侵權人承擔了全部賠償義務,受害人就不應該再向連帶責任人主張賠償。只有在請求沒有全部實現的情況下才可以向他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