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傷人案件如何根據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

動物傷人案件如何根據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2010年4月5日下午,原告王某到被告杭州動物園遊玩並在騎駱駝攝影處照相留念,原告在拍照過程中從駱駝上摔落。經診斷,原告右股骨頸骨骨折、右尺橈骨雙骨折、頭面部外傷。被告爲此支付原告近8萬元醫療等費用。出院後,原告以支出的醫療費用已經超出8萬元,超出部分被告應全部支付爲由與被告交涉,未果,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等合計30餘萬元。

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在園內開設駱駝拍照項目進行收費經營,應對前來拍照遊人的安全盡到合理範圍的安全保障義務;原告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騎駱駝的危害性應當有一定的預見性,她在事發時過於驚慌,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根據有關法律及本案具體情況,被告對事故發生承擔75%的責任,原告承擔25%責任。

評析:

1.動物園是否盡到完全的安全注意提醒和管理義務?本案中,動物園的管理職責分爲兩種:一是事前的管理職責;二是事中的防範管理職責。包括在動物致害案件發生前,動物園有無在醒目位置放置相關注意通告,是否安排專門人員巡視,是否定期排查隱患等。被告提供三組證據用以證明其已盡到事前管理職責,分別是:被告的門票和現場拍攝照片一組,用以證明被告就安全遊覽注意事項已經告知遊客;職業資格證書一本,用以證明被告的工作人員具有專業的資質;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及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各一份,用以證明駱駝身體狀況良好,符合檢驗檢疫標準。被告認爲已經盡到職責,可以免除自己的責任。但是,動物園管理駱駝的人員在王某騎在駱駝上快下來的關鍵時刻沒有盡到完全的事中防範管理義務,導致駱駝回頭時王某受到驚嚇摔倒在地。可見,動物園對遊客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安全盡到了一定的責任和義務,但是並沒有盡到完全的注意和防範義務,導致了本案件的損害結果發生。因此,對遊客安全保障義務應該分事前和事中兩個方面,並且需要對這個過程中每個環節予以認定,來確定侵權責任的歸屬。

2.從法律實施對社會的引導作用考慮案件的判決。在司法實踐中,案件的審判結果對於社會有巨大的指引作用。若全部由動物園承擔責任,若動物園已盡到管理職責,卻不能減輕其賠償義務,有失公正。近年來,不少動物致害案件是因爲遊客不聽勸阻,執意挑逗動物,向動物投擲零食或石塊,激起動物發怒而引起的傷害事件。若全部由遊客承擔責任,則不利於督促動物園盡最大限度的注意義務以防止損害的發生,這不僅無法保障遊客的安全,就長遠利益而言,也不利於動物園自身的發展。因此,在本案中,被告雖盡到提示義務但未盡到完全管理職責,構成侵權責任,應承擔主要責任;受害人原告亦有過失,承擔次要責任。故法院按原、被告1:3的責任比例判決承擔責任合情合法亦合理。

相關法律知識: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殘、死亡及其他損害,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