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的公共場所管理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一、《侵權責任法》的公共場所管理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侵權責任法的公共場所管理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被《民法典》所取代。依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公共場所管理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爲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即不因爲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爲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即能構成侵權行爲,要對受害方承擔責任。侵權行爲基本上都是違法行爲。

二、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什麼?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三、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表現在: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透過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禁止性規範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爲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一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爲爲前提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爲,沒有侵權行爲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

侵權責任的行爲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我國相關法律中對於出現了侵權行爲的當事人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但是如果侵權行爲在公共場所發生的,除了當事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公共場所的管理人也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承擔相應部分的侵權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