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權銷售商承擔什麼責任

侵犯商標權銷售商需立即停止侵權行爲,繳納罰款。
依據《商標法》的規定,被侵權人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爲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侵犯商標權銷售商承擔什麼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