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權的責任承擔分爲哪些?

國際上,侵犯商標權的責任主要有3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以我國的有關規定爲例,3種責任的方式如下。

侵犯商標權的責任承擔分爲哪些?

1、民事責任

商標權民事責任是指侵權人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給商標權利人造成損害而應向其承擔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及賠償損失等責任。我國《商標法》對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責任問題規定了以下幾點。

①賠償數額。我國《商標法》第63條第1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②即發侵權的制止,即對正在實施但損害結果尚未顯現或者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爲採取行動予以制止。制止即發侵權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護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把已經或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爲的損害降至最低。

③證據保全。《商標法》第66條規定,爲制止侵權行爲,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行政責任

商標行政責任是指主管機關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爲採取的處罰措施。根據我國《商標法》第53條的規定,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①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爲;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③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非法營業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上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3、刑事責任

商標刑事責任是指行爲人的侵權行爲情節或後果嚴重,構成了刑法中規定的犯罪行爲,因此要受到刑事制裁。我國商標法第59條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