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者對於商標侵權能夠說明合法來源會承擔責任嗎?

一、銷售者對於商標侵權能夠說明合法來源會承擔責任嗎?

銷售者對於商標侵權能夠說明合法來源會承擔責任嗎?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只要銷售者符合下面三個條件,即使構成商標侵權,也不用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不知道自己侵犯他人商標權。如果銷售商明知自己的行爲屬於商標侵權行爲,仍然從事該行爲,該銷售商和生產商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當然就不能免除了。

第二,該侵權商品屬於合法取得。取得方式不限,可以是贈與取得,也可以是買賣合同取得。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取得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取得均屬於非法取得。

第三,必須說明提供者。因爲商標侵權已經確定,權利人已經造成損害,而銷售者沒有過錯無需賠償,對於權利人的損害,就必須找到確實的追償者。對於那些拒不說明提供者或者“忘記”提供者的銷售者,不能免除賠償責任,因爲,銷售者和商標權人相比較,商標權人更值得同情和保護。

二、商標侵權的訴訟流程是怎麼樣的?

當商標權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被他人侵犯,商標權人在掌握一定被侵權證據後,可向侵權行爲發生地所屬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商標權。

(一)、提交材料

1、商標權人委託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

商標權人爲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的公民的,其授權委託書需在中國公證處進行公證或在其所屬國/所屬地區進行公證後,再在中國進行認證。

2、民事訴訟狀;

3、如果商標權人覺得有必要對侵權人的侵權證據進行訴前證據保全,需提交證據保全申請;

4、如果商標權人覺得有必要對侵權人的財產(如侵權人的註冊商標等)進行保全,需提交財產保全申請,並繳納相應擔保金;

5、商標權人的權利證明,

6、被告實施侵犯商標權行爲的證據,主要包括: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及銷售發票、買賣合同、視聽資料等。在原告不能獲得被控侵權產品時,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發票、合同也可以作爲直接證據使用;

7、有關侵權人情況的證據,包括侵權人確切的名稱、地址等情況;如果侵權人是法人,需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登記資料。

(二)、具體程序

立案→證據保全、檔案送達被告→財產保全→被告在15日(30日)內答辯→證據交換→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商標侵權這種行爲已經觸犯到了商標者的合法權益,但如果對於侵權者能夠證明合法的來源,從而也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而銷售的此商品,那麼就可以不用承擔任何的承擔,所以,在處理的時候也要有證據,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