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銷售商標侵權商品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代理商銷售商標侵權商品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代理商銷售商標侵權商品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代理商銷售商標侵權商品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商標註冊人或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二、商標侵權的表現形式

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商標侵權行爲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管轄和案件主體的。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其實代理商在銷售任何商品之前對該商品基本上都會做一個比較詳細的調查,代理商很多時候也很難證明自己不清楚該商品涉嫌商標侵權,如果代理商能證明自己之前不知道該商品涉及商標侵權,這樣一來只能減輕處罰,但現有商品還是會被銷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