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知名商品的商標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一、惡意搶注知名商品的商標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惡意搶注知名商品的商標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可以提出異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

1、收集對方屬於惡意搶注的證據

2、收集材料證明您品牌的影響力,倘若您品牌在當地已經家喻戶曉,而註冊人與您在同一地區,那麼您的勝率是很高的

3、證明註冊人與您存在利益關係

《商標法》第六十五條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爲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爲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覈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二、什麼是搶注商標

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對象基本上限於未註冊商標;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將他人已爲公衆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的行爲,也屬於搶注。進而,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爲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爲,也應視爲商標搶注。商標搶注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商標搶注是指在原商標所有者之前註冊該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競爭行爲。

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國際條約中對商標權的主體都是開放的,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的組織均可以申請註冊商標,只要所申請的商標符合註冊商標法的規定,則其註冊商標的行爲就是合法的,因此,一般在A國註冊的商標在B國被他人註冊後,後一種註冊行爲一般是合法的。但有關馳名商標在法律的保護上存在例外,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規定,凡被成員國認定爲馳名商標的,不論在請求保護的成員國註冊與否,應禁止他人搶先註冊和禁止他人使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16條也包括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因此,如果被國外或其它地區搶注的商標是屬於我國的馳名商標,則該搶注行爲應當認定爲違法。但是否認定與馳名商標卻是保護國的法律爲準。還有一種是惡意搶注,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七的規定,商標未經所有權人授權以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名義註冊的,該商標所有人所有權反對該項申請的註冊或要求予以撤銷,依據此規定,如果搶注人是原商標所有的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則這樣的搶注行爲是違法的,原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搶注地的當局將該註冊行爲撤銷。

根據商標保護法的規定,搶注商標可以認爲是正常的競爭手段,但是被搶注的商標若是已經被註冊且還在使用當中的,進行惡意搶注方是有可能面臨法律的約束的。在搶注商標的過程中若是有意或者是惡意的的,相關人員應當自覺承擔相應的責任,要清楚意識到此舉是錯誤的。